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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
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

GB168891997

 前 言

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,特制定本标准。

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,于1998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。

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。

 
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,工程设计要求,填埋场入场要

求,填埋作业要求,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;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。

2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,应按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执行。

GB3097—82 海水水质标准

GB3838—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

GB12348—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

GB8978—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

GB/T14843—93 地下水质量标准

GB14554—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

GB/T14675—93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期 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

GB/T14679—93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-水杨酸分光光度法

GB/T14678—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期 气相色谱法

GB/T15432—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物的测定 质量法

GB11901—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

GB11914—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

GB7488—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

GB7478—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

GB7959—87 大肠菌值测定 多管发酵法

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

    1.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,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、水资源保护、自然保护相一致。

    2.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,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。

    3.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:

  •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。

  • 居民密集居住区。

  • 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。  

  • 活动的坍塌地带、断裂带、地下蕴矿带、石灰坑及溶岩洞区。  

       4.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

  •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防渗工程,垃圾渗滤液输导| 、收集和处理系统。

  •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层的渗透系数K<=10cm/s 。

  • 防渗工程应采用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相结合的工艺。

  • 填埋场基底为抗压的平稳层,不应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场底变形。

  • 填埋底最低处应设有集液池(并),其内应设有总管通向地面,并高出地面100 厘米,以便抽出垃圾渗滤液。

  • 垃圾填埋场设计应包含气体输导、收集和排放处理系统。

  • 气体输导系统应设置横竖相通的排气管,排气总管应高出地面100 厘米,以采气和处理气体用。

  • 对填埋场产生的可燃气体达到燃烧值的要收集作用;对不能收集利用的可燃气体要烧掉排空,防止火灾及爆炸,填埋场设计时,应设有相应设施。

  • 建筑物应保持良好通风,防止可燃气体集聚遇明火爆炸。

  • 填埋场设计时,应设有导流坝和顺水沟,将自然降水排出场外或进入蓄水池。

  1. 填埋物入场要求

    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物应是生活垃圾。

    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危险性废弃物混合一起;严禁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浸出毒性、腐蚀性、传染性、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生活填埋场。

     

  2.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

   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:颗粒物(TSP )、氨、硫化氢、甲硫醇、臭气浓度。  

  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

  6. 生活垃圾填埋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]控制。

    • 颗粒物场界排放限值<=1.0毫克/ 立方米。

    • 氨、硫化氢、甲硫醇、臭气浓度场界排放限值:

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,分别按照GB14554—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。

 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

  •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:悬浮物(SS)、化学需氧量(COD)、生化需氧量(BOD5 )和大肠菌值。

    其他项目,视各地垃圾成分,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。

     

  •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

7.2.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—88中规定的Ⅰ、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—82一类海域。

7.2.2 对排入GB3838—88三类水域或GB3097—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。

7.2.3 对排入GB3838-88 Ⅳ、Ⅴ类水域或GB3097-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。

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   mg/ L(大肠菌值除外)

 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悬浮物

70

200

400

生化需氧量(BOD5

30

150

600

化学需氧量(CODcr

100

300

1000

氨 氮

15

25

——

大肠菌值

10-1-10-2

10-1-10-2

 

7.2.3 排入设置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 中的三级指标值。

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、市政部门协商。 

7.2.4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,分别执行7。2。2和7。2。3的规定。 

7.2.5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,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-1996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

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。若单独排放,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。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。

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

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,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,分别按照GB12348-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。

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

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/T14848-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。

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,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。

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 

  • 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,随倒随压、层层压实,当日覆盖,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。

  • 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,应洒水降尘,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。

  • 填埋场封场时,应做好地表面处理,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,其上再覆15~ 20厘米厚的粘土,并压实,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。

  • 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,以排出降水。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。

12 监测

12.1大气监测

12.1.1 采样

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-1966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附录C的规定执行。

恶臭污染物采样点、采样频率按GB14554-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6。2的规定执行。

12.1.2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 

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

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

项 目

分 析 方 法

方 法 来 源

颗粒物

重量法

GB/T15432-1995

臭气强度

三点比较式 臭袋法

GB/T14675-93

次氯酸盐-水杨酸分光光度法

GB/T14697-93

硫化氢

气相色谱法

GB/T14678-93

甲硫醇

气相色谱法

GB/T14678-93

 

12.2 噪声监测  

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-90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》规定执行。

12.3 地下水监测

  • 采样点的布设 

   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:

    本底井一眼: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~50米处。

    污染扩散井两眼:设在填埋场两旁各30~50米。

    污染监视井两眼: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米处、50米处各一眼井。

     

  • 采样方法

    用特制的小水桶提取水样,严禁用水泵抽吸水样,每个样品采集2000毫升,特殊项目的采样量和固定方法按其所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要求进行。

     

  • 采样频率

    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监测一次本底水平;在使用过程中每年按枯、丰、平水期各监测一次,直到填埋场达到安定化为止。 

  •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

     

12.3.4.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,按照GB/T14848-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,使用过程中的监测,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。

12.3.4.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。

12.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

12.4.1 采样点的布设

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(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)。

12.4.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(见表3)。

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

项目

分 析 方 法

方 法 来 源

悬浮物

重量法

GB11901-89

化学需氧量(CODcr)

重铬酸钾法

GB11914-89

生化需氧量(BOD5

稀释与接种法

GB7488-87

氨 氮

蒸馏和滴定法

GB7478-87

大肠菌值

多管发酵法

GB7959-87

 

12.5 蓄水池排放监测(单独排放时) 

12.5.1 采样点的布设

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。

12.5.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

同表3,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(DO-碘量法,GB7489-87)。

13 标准实施监督

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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